私隱條款

公益慈善研究院(「研究院」)致力確保其保存的個人資料的機密及安全。為履行這項承諾,研究院將貫徹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原則及規定。本私隱政策聲明旨在闡釋研究院保障私隱的做法。

個人資料的收集

研究院可能不時因業務及運作而要求閣下提供可直接或間接證明閣下或其他人士身分的資料(「個人資料」)。每次要求的個人資料之範圍或會因應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有關閣下的資料,例如全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地點、國籍、婚姻狀況、教育背景、專業資格、就業經歷、公共職位任命、獲取獎項和讚譽及社會服務;
  2. 閣下的錄音、相片和其他影像,以及生物特徵資料,例如閣下的聲音識別、拇指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資料;
  3. 用於查證身分或戶籍的資料,包括身分證件類型及身分證件號碼(例如閣下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上之細節,簽證資料及居留權證明書和工作簽證);
  4. 聯絡方式,例如辦公室地址及/或住宅地址、電話號碼、流動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
  5. 閣下對研究院之服務及/或活動的申請中所提供之資料;
  6. 財務和賬單資料,例如收入、使費、財務報表、其他資助人的資料和資助細節、受助人、僱員或承辦商的身分和聯絡資料、銀行賬戶資料及細節等;
  7. 閣下對研究院或代表研究院所進行之市場調查及競賽的回應;及
  8. 閣下訪問研究院網站、流動應用程式,以及通過cookies及其他追蹤技術收集之其他資料之詳情,詳見下文。

一般情況下,向研究院提供個人資料並非強制性,但不提供個人資料可能導致研究院無法處理閣下的申請或向閣下提供相關設施或服務。

閣下可能偶爾須向研究院提供其他人士(例如配偶或子女、資助人、受助人、會員、僱員、供應商或承辦商)的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為遵守條例規定,於使用、披露及轉移前述人士之資料前,閣下首先須獲得該等人士之授權,包括閣下就欲於研究院達到之目的代表該等人士同意研究院使用、披露及轉移其個人資料的可能用途。研究院可於必要時要求閣下向研究院提供任何證明有關授權的必要證明文件。敬請閣下告知有關人士,可聯絡研究院以獲取更多資料。

個人資料的使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可供作下列用途或其他直接相關用途:-

  1. 研究院就資金提供計劃(包括資助、貸款、獎學金、贊助、或研究院就相關資金提供計劃而成立的任何組織的成員或會員事宜)及/或任何相關慈善事務的管理及行政工作;
  2. 處理閣下對前述第1段研究院資金提供計劃的申請,包括核實閣下的身分、評估閣下是否適合獲得研究院提供資金和核實閣下是否符合資格獲得研究院提供資金,而不論閣下是否為新申請人或為同一項目重新申請;
  3. 就研究院之資金提供計劃及/或其他研究院活動及服務編製及/或發表文章或其他刊物;
  4. 進行研究及/或蒐集關於申請人的統計資料,以協助研究院在資金提供計劃方面的管理及行政工作;
  5. 就改善研究院之服務,包括確保研究院之網站、流動應用程式及網頁(包括社交媒體網頁)正常運作並切合閣下之偏好及情況;
  6. 為著研究院在資金提供計劃方面的處理、評估、管理及/或行政工作及/或與下述研究院之運作及個人化調整服務與要約相關而執行的任何服務或行政工作,把閣下的個人資料與研究院或第三方為其他目的所收集的其他資料進行「核對程序」(定義見條例);
  7. 用於處理頒發獎學金的行政工作及相關的事宜,包括與教育機構進行學位安排和入學手續、安排加入相關組織或協會等;
  8. 宣傳研究院的資助、貸款、獎學金和其他資金提供計劃,例如向閣下發送由研究院舉辦或支持的慈善或公益議題項目、行動與活動的年報、通訊或推廣資料(詳見「直接促銷」部份);
  9. 促進和維持在資金提供期內和隨後與獲提供資助、貸款和獎學金等各種資金者聯絡;
  10. 履行以下所列或與其中任何一項相關、研究院必須或自願遵守的任何義務、規定及安排: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目前及將來的任何法律、規例、判決、法令及制裁制度;
    • 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作出及發出的任何指引、指示、指令或要求;或
    • 研究院任何與其主要業務有關的規例或附則。
  11. 根據研究院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計劃和行動,為研究院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設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及/或
  12. 預防、偵測或調查犯罪。

直接促銷

在不違反研究院須獲取閣下的相關同意之前提下,研究院(或研究院之代理人)或會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研究院推廣及宣傳下述設備類別之直接促銷,由研究院或其計劃夥伴所舉辦、支持或安排的慈善、公益或非牟利活動、議題項目或活動的新聞、參與要約及/或宣傳的推廣和宣傳通訊物料。

為此,研究院所持有之閣下之個人資料可能被提供予香港賽馬會及/或其附屬公司(合稱「馬會」)以作其直接促銷之用。研究院亦可能透過或聯同包括社交媒體平台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該等直接促銷,當中研究院或會與之分享其所持有之閣下之個人資料。閣下可隨時依據有關通訊所載之拒絕收取指示或聯絡馬會保障資料私隱主任,免費要求不再收取任何上述推廣或宣傳資料。

敬請注意,即使閣下選擇拒絕收取直接促銷,研究院可能仍會向閣下發送與行政事宜有關之通訊,例如年報或其服務內容的更新。

個人資料的披露

閣下向研究院提供的個人資料將予保密。惟對為滿足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之其他目的而言屬必需時,研究院可將有關個人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1. 就提供資料的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而言或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相關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教育或其他機構、協會或組織,閣下的推薦人、政府機關、考試或評核機構和資格頒授機構);
  2. 對研究院負有保密責任及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惟有關人士或公司須有充滿理由擁有有關資料;
  3. 就研究院業務運作向研究院提供行政、營銷及研究、分銷、資料處理及分析、電訊、電腦、財務、付款或其他服務的研究院的顧問、代理人、承包商、供應商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4. 法律規定或授權的政府及監管機構、調查機構及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5. 因資金提供計劃而向閣下提供資金,為此而設的提供資金流程和作相關證明而言屬必要的(亦單為此目的)任何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
  6. 應閣下的要求,閣下的授權代表或法律顧問。

當(i)法律規定、法令要求或為配合搜查令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調查時;或(ii)據研究院秉誠相信,披露乃法律規定或於其他方面對進行合法索償或辯護、獲取法律意見、行使及保障研究院的合法權利,或保護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言屬必要時,研究院亦可將閣下的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方。當研究院有理由相信披露個人資料對查證可能妨礙(無論是有意或其他)研究院權利或運作的人士的身分、聯絡該人士或向該人士提出法律訴訟屬必要時,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因此而受傷害時,研究院亦可將閣下的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方。

當適用時,研究院亦可就有關涉及整個研究院或部分涉及研究院的併購或出售事項,或作為企業重組或企業控制權的其他變動的一部分,將其所保存之閣下的任何資料作為一項資產予以轉移(包括作為清盤或破產程序的一部分作出的轉移)。

研究院收集或獲取的個人資料可轉移至其他司法權區,而該司法權區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護或會遜於閣下所屬的司法權區。閣下向研究院提交個人資料以根據其等的提供資金計劃作出申請時,即視為知悉及同意有關轉移。

連結至第三方網站

研究院網站可能含有轉至由第三方運營的其他網址及網頁的連結。研究院對所連結網站的內容或該等網站運營商處理閣下個人資料的方式並無控制權。閣下須閱覽該等第三方網站的私隱政策,以了解其可能會以何種方式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Cookies的使用

閣下使用研究院的網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如有的話),即視為同意研究院可貯存及使用Cookies、IP地址及使用其他方法,以收集網站使用數據及提升閣下的線上體驗。

Cookies為閣下訪問的網站或閣下開啟的若干電郵貯存於閣下電腦中的小型電腦檔案,其因可讓網站正常運作及為網站擁有人提供業務及營銷資料而廣為應用。

研究院於其網站使用cookies以追蹤訪客的偏好。該等cookies可讓網站記錄網站的運作或頁面顯示方式變化的信息(如閣下優先選取的語言),亦可協助閣下因應個人需要,變更網頁上可予個人設定的部分,例如文字大小、字體及其他部分。閣下可透過修改互聯網瀏覽器的設置拒絕使用cookies,惟閣下須知悉,若閣下拒絕cookies,網站的某些部分可能無法正常運作。

資料保存

研究院致力保障閣下個人資料的安全。其將從實體、科技及組織內部三方面著手,採取各種措施,藉以協助保護閣下的個人資料,防止資料在未獲授權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資料保安承諾

馬會致力保障閣下個人資料的安全。其將從實體、科技及組織內部三方面著手,採取各種措施,藉以協助保護閣下的個人資料,防止資料在未獲授權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私隱政策聲明的更改

馬會日後如對私隱政策聲明作出任何更改,將在其網站www.iop.org.hk作出公佈,讓閣下時刻都知道馬會收集哪些資料、此等資料的可能用途以及馬會是否會向任何人披露此等資料。

個人資料的查閱及改正

閣下有權要求查閱研究院所保存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改正此等資料。研究院處理此等要求時可收取合理的費用。閣下可致函以下人士提出上述要求:

閣下可致函以下人士提出上述要求:

香港跑馬地體育道一號
馬會總部大樓
保障資料私隱主任

本通知以英文書寫,可能翻譯成其他語言。如本通知的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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